《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五]十日。限内死者,各根据杀人论。诸啮人者,各根据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根据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根据本殴伤法)干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此[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覆检官方差右选。
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根据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覆检官权差识字武臣。
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覆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根据。
二检覆总说上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覆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札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