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啖肉者,是大罪障,经文道,昔与众生经为父母亲属,众僧那不思此,犹忍食啖众生,己不能投身饿虎,割肉贸鹰,云何反更啖他身分?诸僧及领徒众法师,诸尼及领徒众者,各还本寺,宣告诸小僧尼,令知此意。(《广弘明集》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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