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本科毕业,s市公安局副局长。2012年五月十七日因涉嫌谋杀走私洗钱被s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五月23日经s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有s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s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国涉嫌谋杀、走私罪洗钱罪于2012年五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5月28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魏国的辩护人沈xx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一谋杀2012年三月七号,被告人魏国在s市某废弃工厂杀害警员李某。三月十六号在公安局内枪杀公民程斌,并肢解埋尸,企图毁尸灭迹。

认定上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害人程斌以及警员李某身体里的子弹,经过鉴定是属于被告人魏国的配枪。2凶器上面指纹鉴定结论.3被告人的供述。

二走私被告人从2003年开始,至2012年十年时间里,先后走私枪支、军火和毒品,金额共达四千余万。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告人电脑里存储的走私交易的账目明细2被告人私人账户的金额3被告人的供述

三洗钱从2003年开始至2012年,被告人魏国利用小额投资和低息贷款洗钱。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告人电脑内存储的关于洗钱的账目明细2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国以获取大量金钱为目的,走私、洗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xx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尚?f2012年5月30日(院印)附:1.被告人魏国现押于s市看守所;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尚?f宣读完起诉书,把起诉书交给助手就做了下来。

魏国放弃了辩护权,所以今天魏国的辩护人基本就是一个摆设。审判的过程出奇的顺利,魏国的态度很配合。就在审判长准备判刑的时候,意外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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