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让吴芳留在工厂里面熟悉工厂的事情。因为我计划今后让吴芳管理逐步的熟悉这里的事情后,在我的远期计划里面我希望吴芳能担负起生产基地的管理。吴芳做事情的认真和细致严谨的作风是非常适合的。
孙嫣然管里公司,吴芳管理生产。一个主外一个主内,这是我的远期计划。老周是一个不错的生产好手,但是他毕竟不是我的嫡系,而且他年纪也老了,思想上也比较僵硬,骨子里面还带着几分国营工厂里面养成的习气,管理生产上的事情可以,其他的不我想让他参与太多。
我开始着手我的下一步计划了。
我要做的第一件事情,让所有的人都大吃一惊。我把公司的流动资金基本都转移了出去。转移了之后,公司虽然还在照常的运转,但是也就剩下一个空壳子了。之后我通过转赠的方式,把公司的所有权转移到了我父亲的名下。
同时我在南京市区商业中心的另外一栋刚刚开售的写字楼里面一口气买下了从顶层往下的三层,之后就开始着手装修。
开始装修的那一天我还特意一个人跑去看了看。
望着装修工人忙着装吊顶拆地板,望着宽阔的楼层,看着楼下的马路上的汽车来往。我心里涌出一股豪气。
看着吧,老子的事业就要开始突飞猛进了!
就在我洋洋得意的时候,孙嫣然忽然打了个电话给我,电话里面这个妮子无奈的对我说了一句话:“老板,财务告诉我一个不好的消息——你这些日子手脚太大了,我们就快没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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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和小说无关:】【向盗贴说再见吧,国家终于立法了。……哈哈】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